(一)重点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
(二)经区纪委批准,初核驻在部门班子及区管干部、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线索,审查驻在部门班子及区管干部、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纪律检查结果,对驻在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纪律检查建议。
(四)指导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配合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
(五)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区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置。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
(六)经区监委批准,初核驻在部门班子及区管干部、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务违法案件,参与调查驻在部门班子及区管干部、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七)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八)收到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委信访部门受理。对来电来访举报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区纪委监委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和来访接待场所举报。
(九)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驻在部门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中的重要问题开展重点监督;对驻在部门及其管理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十)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十一)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