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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开展违规吃喝问题专项监督政策答疑及解析
一、违规吃喝的基本内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主要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九十二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第九十三条),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第一百零六条)等条款的行为。同时,违规吃喝行为背后衍生出来的站台背书、利益勾兑,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打探案情、请托插手案件,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行为,则可能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纪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需要指出的是,违规吃喝不包含正常的人情往来、正常的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等。党纪国法鼓励亲清的政商交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违规吃喝行为的界定
根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政策,现将违规吃喝的行为界定如下:
(一)违规提供接待,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接待。主要表现如下:
1.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2.提供无公函、无审批接待或“一函多餐”;(“无公函接待”指接待单位对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并使用公款支付接待费用;“无审批接待”指未经审批通过弄虚作假、虚构接待事项、虚增接待人数等方式,违规吃喝或报销;“一函多餐”指同一接待单位对出具一份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安排多次工作餐。)
3.超标准接待、超人数陪餐;(“超标准接待”主要指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住宿、用餐等超过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超人数陪餐”指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接待中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二)违规接受吃请,指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主要表现如下:
1.指使、授意或者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单位、个人的吃请支付费用;
2.借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之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指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一般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的影响或制约考虑,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除非存在正当理由,否则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3.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在私人会所、内部餐厅、风景名胜区等隐蔽场所安排的宴请;
4.违规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违规组织吃请,指违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以拉私人关系、拉帮结派、谋取利益为目的组织的吃请。主要表现如下:
1.违规组织以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升学宴”“谢师宴”“乔迁宴”“晋升宴”等为由,带有借机敛财性质的吃请;
2.违规组织以“军坡”“公期”等传统活动为由,带有借机敛财性质的吃请;
3.违规组织带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性质的吃请。
(四)其他违规组织或接受吃请的行为。
三、违规吃喝问题的定性处理
(一)违规吃喝行为的处理
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依据《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干部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2.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依据《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即便情节较轻,也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违规公款吃喝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违规公款吃喝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4.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依据《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5.违规吃喝背后衍生的其他违纪行为。违规吃喝行为本身涉嫌违纪,其背后衍生出来的站台背书、利益勾兑,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打探案情、请托插手案件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工作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行为,可能涉及违反生活纪律,等等。对于上述行为,应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违纪竞合”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的数个条款处分相当,则应按照最能体现其行为本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二)违规吃喝费用的处置
对公款支付的费用,应准确认定参加宴请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并依规依纪责令其退赔相关费用。对个人支付的费用,能准确认定党员干部对应的宴请费用,应依规依纪予以收缴;对于因时间久远、书证缺失等原因无法准确区分餐饮费用、且党员干部自愿主动上交餐饮费用的情形,可按登记上交处理。
四、违规吃喝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5.《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7.《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9.《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