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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相关政策解析
一、基本内涵
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驾驶行为。
二、定性处理
(一)党员或公职人员发生酒驾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受行政处罚后的定性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员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其他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给予政务处分。因此,对于酒驾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对党员应当根据党组织核实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公职人员应当根据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情况给予政务处分。
(二)党员或公职人员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驾行为涉嫌犯罪的定性处理
1.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两者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党员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涉嫌犯罪行为,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2.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职人员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公职人员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因此,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因酒驾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党纪上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务上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因酒驾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党纪上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务上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或不予开除的,应当分别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上一级机关批准。
相关依据规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六、《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酒精含量阀值
饮酒后驾车,阀值≧20mg/100ml,<80mg/100ml;醉酒后驾车,阀值≧80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