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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种形态”的发展史切实领悟党内监督的真谛

发布时间:2022-03-16 15:08来源:天涯清风网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次出现是在2015年9月,是由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于2016年1月将其写进了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中;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于2016年10月将其写入党内法规,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四种形态”从首次提出到一步步实践,再到形成制度化的发展史,是我们管党治党的决心和毅力的体现,也是我们党内监督向精细化、科学化迈进的有力保障。

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

日常监督要做好。纪检监督检查部门要抓早抓好日常监督,“早”发现“早”提醒,让咬耳扯袖成为一种常态;同时要不断提醒被监督单位切实将“批评与自我批评”日常化,全面落实管党治党,自我监督的职能。

重点监督精准。加强重点领域尤其是公共工程、民生工程、扶贫领域、金融领域及其他权力集中领域领域的精准化监督。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从源头处整治,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细微”处看,从“小错”抓,立行立改,防患于未然

综合运用二、三形态,在“治病救人”方面给机会。

在运用第二、三种形态时,要时刻坚持我们“治病救人”的原则。为了让昔日认真履职的“好同志”迷途知返,避免其不断滑向“阶下囚”的罪恶深渊,纪检办案部门要积极作为,充分利于好第二、三种形态,对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同志,要给足政策,宽严相济,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让其蒙混过关,要时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尽力挽救迷途的同志。同时要通过减压、回访等做好后期的跟踪工作,鼓励迷途知返的同志放下包袱,努力工作,认真履职。

稳妥运用第四种形态,在“零容忍”上出重拳。

反腐工作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于十八大以来不收手、不收敛、不知止的腐败行为,尤其是涉嫌违法犯罪、社会影响及其恶劣的涉案人员,要出重拳,时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秋风扫落叶”的劲头对其穷追猛打,严肃查处。同时要审慎处理好纪法衔接的问题,在保持前三种形态的威慑力的基础上,稳妥运用第四种形态。


(三亚市纪委监委  范灵敏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