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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之争暴力解决,涉黑涉恶难逃法网
——崖州区东关社区党员叶小威案例剖析

来源:崖州区纪委监委发布时间:2020-12-09 17:50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黑恶势力不仅危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更会影响到党的形象的执政基层。对此,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并作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一、案情概要

2001年12月起,三亚海源公司强行将崖城地区的无证载客私家车(以下简称“黑车”)、客运出租车强行纳入由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收费登记、排队排号、调度发车、维护秩序等管理活动中,对“黑车”和客运出租车司机强制收取管理费,并垄断了崖城地区的“黑车”业务市场。

2014年4月起,叶小威等人向三亚海源公司承包上述业务。以海源公司的名义,沿用海源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手段强行对“黑车”收取费用、另外还对个别“黑车”司机收取“入场费”。对不愿意缴纳管理费的“黑车”、客运出租车采取拦截、辱骂、拍打车辆、威胁砸车、殴打司机等方式进行驱赶。

从承包经营起至2018年6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崖城大桥处的“黑车”、南滨路口“黑车”,均被强行收费。客运出租车司机被强行收费或驱赶,部分客运出租车司机被殴打或车辆挡风玻璃、车灯被砸。从2014年9月至2018年4月,叶小威等人将其收取的“黑车”管理费、客运代售点售票业务返点费、天龙大厦停车场费的部分收益向海源公司缴纳承包费。

2019年1月,叶小威等人被海南省扫黑办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同年10月,我委对崖州区东关社区党员叶小威的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中止党员权利。

经查明,叶小威身为中共党员,理想信念丧失,知法犯法,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严重败坏中共党员的先进形象,其行为已经触犯党的纪律。2020年4月,我委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叶小威开除党籍处分。

二、分析及警示

行业之争极容易滋生黑恶势力,对此更应该重拳出击,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既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建立长效机制。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败坏党员形象,削弱党的执政根基,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警示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案为鉴,时刻警钟长鸣,增强自律意识、宗旨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与涉黑涉恶问题划清界限。广大党员干部应定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守党纪国法底线。

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重拳出击、精准发力。重点聚焦以下三类问题,一是聚焦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问题。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问题;二是聚焦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黑恶势力上下勾结等问题;三是聚集工作推动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重点查处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等问题。对于祸法殃民的黑恶势力,要保持高压态势,做到斩草除根,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相关法规依据

依据20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材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纪委监委  盛受帅、沈子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