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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用品管理,完善和规范办公用品采购、报销、发放、管理工作,充分体现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保证正常工作开展的宗旨,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耗材、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日用杂品等。
第三条 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发放、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采购
第四条 各室组需要的办公用品须向办公室提交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由办公室集中采购。
第五条 办公室结合库存量进行汇总后,由资产管理员如实填写《办公用品购置审批单》,提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伍仟元以内的采购,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采购;伍仟元及以上的采购,经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采购。特殊情况需采购应急物品的,经征相关领导同意后,可先行采购后补手续。
第六条 采购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购,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不得擅自购买。
第七条 采购费用支付须采用刷卡或公务转账方式进行。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报账
第九条 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应列出具体的采购物品品名(或规格)、数量、单价和总金额,还需供货商按要求出具采购物品清单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刷公务卡支付的,须提供刷卡凭证;刷其他卡支付的,须提供刷卡凭证,并填写未刷公务卡报销情况说明书;公务转账的,须提供商家转账信息(单位名称、开户行、账户),并加盖商家公章。
第十一条 报销应填写《报销支付凭证》,并附《办公用品购置审批单》、物品验收单、购物发票、刷卡或公务转账凭证、商家提供的电子购物小票或加盖商家公章的原始购物清单,伍仟元及以上的还须附纪委常委会议纪要。物品验收单由两名及以上验收人签名;购物发票、刷卡或公务转账凭证、购物小票或清单须由经办人、验证人签名。《报销支付凭证》由经办人签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销。
第十二条 发生购买办公用品等商品事项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核算站报账。
第四章 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员应对所采购的办公用品,按要求填写入库登记。对领取的办公用品,按要求填写出库登记,实行造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各领用人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并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员直接发放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 可回收再利用的办公用品,发放采取以旧换新、已坏换新制度。凡是领取新物品,必须把已经用过的不可以再用的物品交回办公室(消耗品除外)。
第十六条 对调离或辞职离开的工作人员,必须归还办公设备或可再使用的办公用品,由资产管理员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
第十七条 原则上办公用品基本上用完的情况下,才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