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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阳区纪委监委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纪委监委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区政府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区纪委监委对我区所辖范围的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的检举和申诉问题的受理,主要为:
1、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问题的检举、控告、来访;
2、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以及对区纪委监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4、对区纪委监委及各单位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5、上级纪委机关和区党委、区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来信办理:
1、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2、妥善处置。信访件登记后,按轻重缓急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由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书记阅批后,由部门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初核或交办、转办。
第五条 来访接待:
1、填写来访登记;
2、接谈人员在接谈前审阅来访者揭发、控告或申诉材料,以了解来访人的目的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
3、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揭发、控告或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做好记录;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转其所属部门处理。
第六条 接受举报
1、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向全区公开;
2、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记录;
3、不属于区纪委监委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区纪委监委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接受申诉
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承办;对区纪委监委或所在单位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承办。
第八条 主办、转办和协办
1、主办是指对属于区纪委监委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由区纪委监委直接调查和处理。
2、转办是对不属于区纪委监委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区各支部(总支)和行政单位、职能部门对我区纪委监委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区纪委监委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3、协办是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区纪委监委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的信访件。参与协办的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调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办结和存档
1、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均应将结果反馈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2、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市纪委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区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区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支部(总支)、行政单位(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一条 对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文明礼貌、热情接待。
第十二条 及时向市纪委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处理好初信初访,提高办案时效,保证案件质量,抓好案件办结。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区纪委监委定期对一些已作处理的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回访,督促有关单位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