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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贿赂案件应注重收集三种证据

发布时间:2020-09-09 10:56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贿赂案件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类型,相较其他案件,其行为具有更强的封闭性和隐蔽性。这决定了大部分贿赂案件除行受贿双方的供述或证言外,较少有其他证据佐证,加之行为人通常具有一定的反调查能力,调查取证和查办难度更大。结合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笔者认为查办贿赂案件应注重收集运用三种证据。

注重收集电子证据,培养大数据意识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贿赂案件也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和电子化的新特点。在新形势下,贿赂案件调查工作应培养大数据意识,以电子数据为切入点,通过数据辅助和引导调查,构建信息、线索、证据与现场的综合体。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相对于传统证据,电子数据通常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易于使用、审查、核实等特点。基于此,查办贿赂案件要实现证据观念的转变,注重收集和保全电子数据。

一是及时全面收集被调查人的各种数据信息。电子数据中蕴藏着被调查人的心理活动、人际交往、生活轨迹等信息,它是被调查人当时思想行为的表达载体。根据数据信息承载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类信息、交往类信息和生活类信息三大类:财产类信息主要包括银行、房产、证券、股票、工商注册、电子消费等数据;交往类信息主要包括电话账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数据;生活类信息主要包括住宿、网购、水电气缴费、照片视频等数据。这些数据所反映的信息相互交织融合,在调查中应重点收集提取电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平板电脑等设备中的文件。调查人员可以发现背后的信息及不正常处理数据的原因,为发现未知线索提供捷径。另外还要做好对已收集的书证等客观证据电子化转化工作,使得被调查人所有信息资料实现数据化立体呈现,为下一步分析研判打牢数据和信息基础。

二是通过数据比对加强分析研判,为调查指明方向。对调取的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时、空等数据进行汇总处理,依托大数据技术及云计算的方法,实现调查工作由点到面转换,通过数据抽取、聚类分析、关联规则等分析方法开展调查工作,提高调查效率。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汇总通信、出行、住宿等数据来快速梳理被调查人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绘制人物关系图;对大额资金去向运用相关软件制作资金流向图,重点分析受贿人收受财物后其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办案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调查往往会成为突破案情的关键。通过电子数据反映出的关键信息可以获取被调查人房产状况、行踪轨迹、人物关系等重要线索,为谈话突破和固定证据提供有力的数据和信息支撑。

三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按照刑事证据的标准予以收集和保全,如能证明贿赂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签名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账册、银行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数据。在取证过程中首先应当保护目标设备系统,避免发生任何改变、伤害、破坏数据或病毒感染的情况;其次,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最后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案或者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重要数据的取证工作,应当对提取、复制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注重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贿赂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口供的重要作用,口供根据证据种类属于主观证据和直接证据,主观证据能够复述案件全貌,证明作用最直接,但稳定性和可靠性相对较差。间接证据一般以物证、书证等客观形式存在,虽然能从不同侧面分别证明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事实或个别情节,而非案件事实全貌,但在证明力方面优于主观证据,容易在审判环节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些隐蔽性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多表现为证明案件细节的间接证据,但在办案实践中,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往往是那些极易被忽略的间接证据,能够强化被调查人的供述心理,发挥证据间的联结作用,使全案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在办理一起行受贿案件中,行贿方交代了一个细节:每次给被调查人送钱时,都会在其办公楼下的文具店购买一个A5纸大小的彩色塑料文具袋,用于包装钱款。我们紧紧抓住这一线索,通过到文具店现场踩点、二次搜查等方法很快突破了案件,固定了证据,使得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自始至终都很稳定。

在贿赂案件间接证据收集上,应重点围绕人、钱、物、事四个维度开展调查取证,围绕主体身份、职务行为收集证明被调查人职权职责范围、利用职务行为的文件、记录、批文等方面的证据;围绕资金来源、赃款赃物去向收集储蓄、消费、赠予、经营、挥霍以及起获赃款赃物情况等证据,运用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查获的赃款赃物;运用审计报告证实资金的时间、次数、金额、去向;运用鉴定意见证实书证上的字迹、痕迹是行受贿人所留;运用相关物品、文件、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证实被调查人具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此外还应当注重收集其他细节性证据,如日记本、账本等证实以他人名义代持个人财产,看房选房时相关售房人员证言证实以他人名义代持房产,这些间接证据都将会促使被调查人作出有罪供述并极大提升其有罪供述的证明力。

注重收集再生证据,实现纪法贯通

再生证据是被调查人为了逃避调查机关的调查,在作案或者被调查过程中实施对抗、阻碍活动生成的证据。办案实践中再生证据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二是隐匿、销毁证据;三是转移赃款、赃物;四是收买、威胁证人等。这些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审查调查工作要“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因此,收集再生证据,查实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纪法贯通,纪法双施双守的具体体现。

再生证据本质上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对原生证据具有反证作用,有利于扩展调查人员案件调查思路和视野,拓宽发现和收集证据的渠道。即便是主要物证、书证已灭失,通过运用适当的调查手段和措施,及时掌握并固定行为人为掩盖犯罪真相而产生的再生证据,从其心理防线的薄弱部位入手予以突破,往往会产生峰回路转的效果。如我们在办理一起“以借为名”受贿案时,证人(行贿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其借款的时间、地点、数额、借款的事由和借条等证言和书证,被调查人也辩称是借款。我们围绕该借条的内容和字迹进行分析研判,发现了借条的漏洞,该借条可能是案发后二人为串供补签的借条,调查人员灵活地采用谈话策略手段,成功瓦解行受贿双方的心理防线,扭转了案件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