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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定管辖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9-09 10:5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纪政务指定管辖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办理,虽然并无本质不同,但因其涉及多个纪检监察机关,可能出现职责不清、协调不力、效率不高等问题,给案件质量留下隐患。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以下简称“指定机关”)、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承办相关案件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以下简称“受指定机关”)和对相关案件被审查调查人有处分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以下简称“有处分权的机关”),应当厘清职责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协作配合、同向发力,确保指定管辖案件的办理质量。

审查调查阶段的分工协作。受指定机关经过初核,对指定管辖案件提出予以了结建议的,应向指定机关提交初核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等,经审核批准后予以了结;发现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手续;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及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按程序报批。受指定机关在决定立案后,及时将立案决定书、组织处理建议函等材料送达有处分权的机关。受指定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本机关名义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并出具相关手续、文书,而不是以指定机关名义开展工作。受指定机关应及时向指定机关书面报告审查调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阶段性办理进展,在审查调查完毕后及时报送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指定机关在审核审查调查报告后,及时通知受指定机关将案件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必要时商请有处分权的机关参加。受指定机关经过审查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作出撤销案件等决定的,报指定机关批准;发现有其他涉案人员但不属于其管辖对象的,应向指定机关报告;发现其他不属于其管辖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向指定机关报告并办理线索交接手续。

案件审理阶段的分工协作。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报告经受指定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后,书面征求有处分权机关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后,提交受指定机关的纪委常委会审议;双方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量纪档次等方面存在明显分歧意见的,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报请指定机关协调解决。指定机关审理部门收到上报的分歧意见后,及时协调处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分歧较大的,可以牵头协调受指定机关、有处分权的机关、指定机关有关部门进行会商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受指定机关将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以及忏悔反思材料、涉案财物报告、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等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有处分权的机关。有处分权的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履行党纪政务处分程序,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对被审查调查人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和涉案财物处置意见送交受指定机关;若处分决定需要报上级批准,或者存在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情形,难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作出处分决定的,可以在受指定机关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但须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处分决定。

协商司法指定管辖阶段的分工协作。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异地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在审查调查基本结束后、提前介入审理或者正式审理案件过程中,由受指定机关向指定机关书面请示,对司法指定管辖有倾向性建议的,应说明理由。指定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司法机关的办案力量、羁押场所、交通条件,以及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要犯罪地、主要任职地、出生地、成长地、主要涉案单位和涉案人所在地等因素,商请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指定管辖事宜,保证公平公正审查起诉和审判案件。在司法指定管辖明确后,受指定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协商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事宜,接受、审核检察机关出具的提前介入、审查工作书面意见,对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书面意见,及时移交案件承办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