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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几个基本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18 10:55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随着互联网、信息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越来越离不开电子产品。由于电子产品被大量使用,大数据、云计算广泛运用,人们的行为轨迹被记录,变得越来越透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审查调查中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查调查工作的实际,现就电子数据的基本问题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刑事证据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依托现代电子信息等技术,以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等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电子介质中,借助一定媒介转换为人们所识别、认知和研究的内容,被作为一类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都是案件发生后制作的,不属于电子数据。与电子数据不同,视听资料是用模拟录音录像设备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对案件发生过程的记录。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视听资料的应用范围将越来越窄。

二、电子数据的地位。随着电子信息等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进而取得其刑事法律地位。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刑事证据法律地位。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利用进行了明确规范。2014年5月、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刑事电子数据的规定》,先后细化和完善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证据标准和证据程序。这些规定都是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的重要法律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认了电子数据在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中的证据地位和作用。

三、电子数据的种类。电子数据的种类繁多,形式复杂。根据《关于刑事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既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也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还包括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这里,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对电子数据进行四种分类:(1)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静态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等电子媒介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处理、存储、输出过的数据,如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音频、视频文件等。动态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手机等网络中正在传输的电子数据,如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正在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等。(2)内容电子数据、形式电子数据和载体电子数据。内容电子数据是指记载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灭失的数据。形式电子数据是指内容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输、修改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系统日志、文件属性信息等。载体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数据运行时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尤其是指相关硬件规格或软件的版本等信息。(3)封闭系统的电子数据、开放系统的电子数据和混合系统的电子数据。封闭系统的电子数据是指由独立的一台计算机组成的系统,或多台以局域网方式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系统生成、传输和存储的数据。开放系统的电子数据是指由多台计算机组成的广域网、城域网、校园网等系统生成、传输和存储的数据。混合系统的电子数据是指既能够经常出现在封闭系统又能够经常出现在开放系统的电子数据,如电子签名等。(4)电子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和电子设备混成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是指完全由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数据,其特点在于它的生成基于计算机等设备的内部命令,不掺杂个人的意志,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且自身的证明力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准确性的高低,如ATM机数据等。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是指单纯由计算机等设备所录制的有关信息得来的数据,这类数据应考虑计算机等设备的准确性和影响录制的其他因素。电子设备混成的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等设备存储兼生成的数据,是由计算机等设备录入信息后再由其内部运行而得来的数据。

四、电子数据的特征。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密切相关,跟传统证据相比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和属性。一是专业专属性。所谓专业性是指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收集和利用等操作的专业性很强、科技含量高,需要具备一定知识、一定技术能力、一定技术条件才能进行。因此,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配合,收集的结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所谓专属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内容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一定的软、硬件作为载体呈现出来,在审查调查中被收集和利用。二是多形多类性。所谓多形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形态多种多样,有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所谓多类性是指电子数据的种类复杂繁多,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三是易变易毁性。所谓易变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形式在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容易发生变化,有时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易毁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内容、形式包括载体容易发生灭失。因此,收集和利用电子数据必须全面和及时。四是实景实情性。实景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图片、影像等如果来源真实、合法,能够生动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实情性是指电子数据的文字等能够记录案件的构成要件要素,经过进一步查证,可以证明案件的客观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