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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 | 以严格的证据标准提升案件“移送”质效

发布时间:2019-03-21 15:4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如何做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一文,就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对接问题做了深刻具体的阐述。文章阐述的“在监察程序中取得的证据能否成功运用于司法程序,是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顺畅衔接的关键”这一观点,尤其让人印象深刻。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案件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监委办案必须依法规范取证,以严格的证据标准提升案件“移送”质效,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对接。

要强化统筹意识。一是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犯罪。在监察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起诉、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完整性进行全面分析判断,锁定关键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诉得出、判得了。二是实行案件内审制。始终严把办案质量关,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前置到移送审查起诉前,确保所有证据都经得起法庭的检验。三是加大办案指导力度。下级监委在立案阶段发现案件管辖可能存在异议的,调查阶段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的,以及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与调查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向上级监委请示汇报,严把立案关、移送审查起诉关。

要做好移送对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庭审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做好取证工作,尤其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案件质量。

要坚持旁听庭审。庭审是对调查工作的最终评价,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必须通过庭审活动来认定。调查人员通过旁听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出示、辩论,能够更深刻地理解证据规则。同时,调查人员旁听本人查办案件的庭审,及时了解所取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人是否改变证词,被告人是否翻供、改供,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有重大出入等情况,有利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办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