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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构建1+N制度体系 形成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有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8-12-29 10:46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海南省纪委监委构建“1+N”工作制度体系

形成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有效机制

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平均用时165天,比改革前减少98.9天……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海南省纪委监委着力破解改革中遇到的难题,构建“1+N”工作制度体系,形成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有效机制,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1”即《海南省纪委监委机关业务工作流程细则(试行)》,“N”即围绕审查调查重点环节配套制定的一系列规范。“1+N”工作制度体系以业务工作流程细则为主线,以一套流程图、一套文书模板、一套留置措施规范等为配套,规范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和内部监督等各项工作流程,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统一受理、统一决策、统一处置。

今年2月24日,经海南省纪委监委批准,五指山市纪委监委对该市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吴飞采取留置措施。这是海南省监委挂牌后批准的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尽管没有经验和案例可循,但该案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和以往相比大幅缩短,每个环节紧密相扣,每项工作有章可循,这与“1+N”工作制度体系密不可分。

“‘1+N’工作制度体系使工作人员在执纪执法中严把事实关、程序关、纪律法律适用关,把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贯通使用,解决‘做什么’‘如何做’的问题,从制度机制上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衔接、有机统一。”海南省纪委秘书长周建成说,通过明确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边界,实现了该执纪的时候执纪,该执法的时候执法,避免互相混淆或彼此代替。

在业务工作流程细则中,海南省纪委监委对12种调查措施的操作步骤、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作出细化规定,针对不同的措施设置不同审批程序,坚决防止权力滥用。

海南省纪委监委还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形成《职务违法政务处分法规汇编》;依据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规定,对监察机关可以管辖的罪名进行梳理,将散见于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汇编成册,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精准度。

为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顺利衔接,制定《海南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移交暂行办法》等13项外部衔接制度,着力打通法法衔接各个环节,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今年3月,海口市纪委监委查办了该市桥梁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育苗涉嫌受贿案,在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下,案件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在较短时间内就查清其违纪违法事实并移送起诉。5月23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吴育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书记点评:

为用好“两把尺子”提供制度保障

海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蓝佛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要求,是贯彻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的现实需要。

完善各项工作规则,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是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重要保障。明确对是共产党员的监察对象既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同时办理纪委立案审查和监委立案调查手续;采取谈话、查询、冻结、调取等措施统一适用同一套文书,获取的证据在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同时适用;审查调查结束后,同步移送审理,审理部门同时审查,同步作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通过制度规范,确保依规依纪依法、一体两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实现纪法相互贯通、有机统一。

主动适应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新模式,积极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证据标准,严格规范取证行为,确保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与检察机关联合制定衔接办法,对所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提前介入,把重大问题解决在移送起诉之前。协调公安机关配合查办案件,实现监察机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与公安机关专业优势、职能优势有机融合。全线打通法法协调衔接机制,使办案模式由“中途换车”变为“直通车”,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