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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问责  规范问责

发布时间:2019-09-26 09:36来源:天涯清风网

2019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

近年来,失责必问已成为常态。但在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问责处理上存在尺度不一、畸轻畸重、问责泛滥等问题。有的为应对上级部门或者网络舆情,问责片面追求从严从重;有的按照领导个人意愿和要求实施问责,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问责随意;有的问责时缺乏综合考量,不充分考虑特定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等因素,简单机械搞“一刀切”;有的类似问题处理结果悬殊,问责畸轻畸重现象突出,导致问责的效果不理想。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必须把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贯穿问责处理的始终,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板子要打准,才能让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心服口服,起到理想的效果。

首先,要对失职失责行为准确定性。《条例》第三条明确了问责工作应当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等原则。准确定性是精准处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问责条例和相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对失职失责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同一性认定。要全面把握事实证据情况,主客观条件、处理效果等因素,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要准确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问责处理过程中,要准确区分失职失责行为的性质程度,结合问责对象的动机态度、一贯表现、挽回损失等情况,明确政策界限,运用好“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比如,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过失行为,可以运用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措施予以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运用第二、三种形态,视情给予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失职失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

第三,要重视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情形。《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新增了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充分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于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担责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反之,如果认错悔错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调查,甚至阻扰问责工作,以及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处理。


(三亚市纪委监委  余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