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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委实践“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9-07-15 17:53来源: 天涯清风网

2018年1月13日,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一年多来,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守初心”的理想信念和“勇担当”的革命精神,诠释了纪检监察干部对党的绝对忠诚。业勤于精,结合自己的监督执纪实际工作,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不断的学习、探索和实践,以下是对纪委实践“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与大家共勉。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的重要意义

2016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规矩挺在前面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实践和理论成果。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党面临的执政环境仍然复杂严峻。“四种形态”的提出,体现了党中央下大力度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的工作思路,体现了党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政治态度。“四种形态”如同扁鹊治病一样,运用“望闻问切”,从“腠理入疾”入手,治“肌肤之疾”“肠胃之疾”,防止“病入骨髓”的不治之疾。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是治标治本。奔着挽救党员的治“病”方向,体现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于广大党员干部“严是爱、纵是害”的关心和爱护。

二、“四种形态”是彼此联系、层层递进的一个科学整体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它面对8900多万党员和450多万党组织,体现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的全覆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建设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涵盖了当前所有的违纪情形或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开展批评到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红红脸、出出汗”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最后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进行立案审查,“四种形态”都是环环相扣,科学规范,层层递进,共同构建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监督体系。

三、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纪委责任更重大

“四种形态”的提出时间不久,我们也参加了中央、省、市的各类培训班。今年5月,三亚市纪委监委专门组织召开了监督执纪部署研讨会,有的同志对什么是监督,怎么进行监督,怎样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很迷茫,在实践中没有例子可遁,切身感觉到本领恐慌,这是好事;还有些同志也很感慨:“今后的工作好办了,搞‘四种形态’了,这下更容易了!”其实,这是对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误读误判。“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从宽松软到严实硬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实践好“四种形态”,我们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实践“四种形态”,“知之非艰,行之维艰”。坚持纪在法前比法在纪前操作起来难度大得多了,要求高得多。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不是语词上的变化,而是内涵的深化。在一些问题躲进“青纱帐”,穿上“隐身衣”的形势下,纪检干部更加忠诚担当,应改变旧习惯,适应新要求,要做到抓早抓小,动则辄咎,防微杜渐,我们任重道远。二是“四种形态”更多的考验着我们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纪委是党内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不是党内的“公检法”,我们如何把握好量纪尺度,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如何把握好政策能力、党内法规和学纪条规,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干部大局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创新思维的考验,不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是很难达到的。三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克服当前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其真正的新理念对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我们要注意改造变之前热衷于办大案要案,抓“少数”“极少数”,而忽视“常态”“大多数”的做法,这种思维定势已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又比如注意改变过去那种“盯违法”,把违纪当作“小节”的做法,向“盯违纪”、抓小抓早转变。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纪检监察干部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运用实践“四种形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就必须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积累识别各种形态和有效运用各种形态的经验和本领,树立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执纪、无私无畏的良好形象。


(三亚市纪委监委  孙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