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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检举控告检查督办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9 16:38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海南省纪委监委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检查督办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对检举控告检查督办在交办、办理、督办等各环节进行了细化,制定了19条具体措施,提出明确办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检查督办工作,推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责任落实。

《工作办法》重点对检举控告的交办、督办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主体责任。对于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需要交办等情形拟发函交办的检举控告,要求信访举报部门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制发交办函,与检举控告原件一并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检举控告件、《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和交办函同时复印抄送本机关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指导督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交办的检举控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也可以提级办理或者联合办理。另外,交办的检举控告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等情形,交办机关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进行督办。

《工作办法》明确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交办的检举控告不再向下级转办,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的检举控告,应当提级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承办机关应当将办理交办的检举控告事项纳入本级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整体安排。”《工作办法》强调,在核查交办的检举控告阶段,交办机关和承办机关明确专人负责检举控告办理工作,建立台账,动态管理。承办机关要在3个月内依规依纪依法逐一核查反映事项,对交办前已有核查处理结论的,应当对照交办的检举控告反映问题逐一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履行报结手续,有异议或者有新的举报事项的,应当重新核查或者补充核查。

为确保办理质量,《工作办法》要求,承办机关上报核查处理报告前,应当集体审核研究核查处理情况,形成具体意见和处理结果,针对不同的处理结果附上初核报告、审查调查报告、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等材料。交办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根据是否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核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四个方面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充相关材料的,承办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补充核查。

“通过《工作办法》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推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责任,确保检举控告能够及时、规范处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进一步提升检举控告办理的质效。”海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不定期对交办、督办的检举控告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敷衍塞责、消极应付、实名举报反馈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坚决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