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首页>其他信息>单位规章制度

中共三亚市委
关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8-31 17:36来源:天涯清风网

中共三亚市委

关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

(2017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三亚市第七届委员会第34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根据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清单》《中共三亚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是各区党委、政府,各工委、管委,市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是各级纪委、纪工委和市级各单位纪检组。

第三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制度;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四条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应当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健全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深化作风建设监督;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打造过硬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五条  各区党委、政府,各工委、管委市级各单位的综合办公机构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工作机构,应当将主体责任的履行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条  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开展如下工作:

(一)每年一季度,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一次部署。

(二)每年7月,对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和研究。

(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切实增强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其他各项纪律的自觉性。

(四)每次干部选拔任用,都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程序进行,并严格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八项规定》,开展任前廉政考察和任前廉政谈话。

(五)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下半年开展一次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六)每年1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七)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本单位人员受市纪委处理的情况作说明

(八)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专项工作。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开展如下工作:

(一)每年一季度,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每年7月,亲自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听取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情况,协调解决纪律审查中的重要问题。

(四)对接到反映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或者了解到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五)对发现下级单位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六)每年一季度,与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每年四季度,组织开展述廉述责,并将报告抄送上级纪委、组织部。

(八)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本人受市纪委处理的情况作说明

(九)认真组织完成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专项工作。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开展如下工作:

(一)每年一季度,与其他业务工作一道,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每年7月,查看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

(三)对接到反映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或者了解到他们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或通报同级纪委(纪检组)。

(四)对发现分管部门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五)每年四季度,查看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述廉述责报告。

(六)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本人及分管部门干部职工受市纪委处理的情况作说明

(七)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专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纪委、纪工委和市级各单位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应当开展如下工作:

(一)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重要违纪问题审查情况。

(二)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确保集中全部精力,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变一线参与监督推动

(三)对于收到属于受理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

(四)对于收到属于上级纪委受理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报告和移交。

(五)对于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重视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

(六)认真组织完成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专项工作。

第十条  各级纪委、纪工委和市级各单位纪检组既要通过具体的业务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又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出现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严重违纪问题,被上级机关发现并查处后,将对结案前一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核实。若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均履行到位,将不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否则,根据核实情况相应追究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出现同一案件涉5名及以上违纪人员或一年内发生5起及以上违纪案件,将对结案前一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三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